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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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宏羽宣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638,720元及利息(以1,229,0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宏羽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宏羽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97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7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宏羽宣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484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9864元;案件反诉受理费100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宏羽宣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承担9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