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佳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佳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5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承担53000元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170元,原告均已预交;现均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