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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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义马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西安宏羽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违约金50000元;三、驳回西安宏羽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一、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西安宏羽宣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638720元及利息(以12290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四、驳回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安宏羽宣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130516元及利息(以11305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方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97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705元,由西安宏羽宣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0511元,由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承担14194元;案件反诉受理费10050元,由西安宏羽宣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96元,由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正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承担975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48元,由西安宏羽宣实业有限公司承担5669元,由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正欣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承担138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