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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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盈畅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价值共168567.75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前述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已保全财产被转移导致损失的风险及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