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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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鸿、***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尚欠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1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应扣除已还利息378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97元,由原告***负担34596元,被告石鸿、***负担60301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石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郑锦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