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64140.9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契税7032.90元和代办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凤华 人民陪审员 周俊孝 人民陪审员 梁秀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韩 冰 书 记 员 张国倩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