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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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映会影院有限公司 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星光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星光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合作费用191880元及违约金(以93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以9828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均以24%/年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星光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押金104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星光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4元,由被告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鑫 人民陪审员 张晓敏 人民陪审员 陆 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