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贷款本金435041.81元,并支付公证费300元、邮寄费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利息1367.84元、罚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11月1日的罚息(含复利)为0元;2019年11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逾期未付的利息(含逾期罚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5%并随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按年调整进行计算],并支付违约金21752.09元(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0元,减半收取441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350元,被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60元;保全费3030元,由被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