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陕AXXXXX号小型轿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441元;

二、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陕AXXXXX号小型轿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785.92元(被告***垫付医疗费5371.05元,直接支付给被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承担50元,由被告***承担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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