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中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长沙芙蓉金饰珠宝有限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益阳市资阳区震洲珠宝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益阳市资阳区震洲珠宝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5366862号“ ”,第5366859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店面装潢、广告宣传、产品、产品包装、产品标签、销售票据上使用“中国黄金”和“CHINAGOLD”标识; 二、益阳市资阳区震洲珠宝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产品标签、销售票据上使用“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标识; 三、益阳市资阳区震洲珠宝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四、驳回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益阳市资阳区震洲珠宝商行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