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威海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兴宅建材商行货款698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