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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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钦州全顺兴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的保险理赔款损失454369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日起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本判决第一项的赔偿请求应在212424特别提款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至基金设立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日起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范围内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钦州全顺兴海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4元,由被告钦州全顺兴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