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昌粤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豪城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昌粤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3125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以153125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昌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鸿德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 黎爱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瑞雪 邱志婵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