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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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 四川鑫轲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鑫轲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垫付款97066.66元、律师费5000元,以上共计102066.66元; 二、四川鑫轲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期间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3066.67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28933.33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28933.33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26133.33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五、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对四川鑫轲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600万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四川鑫轲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追偿权; 六、若四川鑫轲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则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质押的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15%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在最高债权480万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6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346元,由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川鑫轲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