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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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初128号民事判决; 二、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13434.87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向***、***、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606321.86元; 四、江苏瑞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万财政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五、***、***、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2613434.8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379.28元,合计264433.28元,由***、***、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9330元,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瑞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万财政承担185103.28元;鉴定费192000元,由***、***、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6000元,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瑞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万财政承担9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