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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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 贵州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与被告***、***、贵州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借款本金146519.5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21日起以146519.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6元,由被告***、***、被告贵州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