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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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垫付的交通事故医疗费40500元; 三、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306元,均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