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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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 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2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11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933691.65元,自2019年11月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书》的约定给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安房他证凤凰山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03元,由被告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143×××42-3,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