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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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121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 二、变更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121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内蒙古中环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内蒙古博亿建材有限公司损失1348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949元,由内蒙古博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3733元,由内蒙古中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21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4769元,由内蒙古中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1994.76元,内蒙古博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774.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44元,由内蒙古博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5元,由内蒙古中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57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