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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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泰吉奈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泰吉奈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演出活动款335100元; 二、被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泰吉奈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泰吉奈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09元,被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担3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