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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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金维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2016年2月29日至2017年2月28日欠付4个季度房屋租金人民币55242元; 二、被告内蒙古金维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自2016年4月1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已预交),由金维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