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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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富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 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华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内蒙古富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12043元和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912043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1日起算,按照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内蒙古富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人民币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87元(富成公司已预交),由光源公司负担22485元,由富成公司负担179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