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夜光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盛世博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盛世博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金补偿款9371465.09元及以9371465.0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的违约金;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盛世博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本案支出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夏盛世博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64元,由原告宁夏盛世博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227元,被告***负担78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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