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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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第三人***立即协助被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昌吉市××区的房屋解除预告登记; 二、被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昌吉市××区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三、被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9,4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元,由被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