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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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损经济损失共计620500元,已赔偿原告110000元,还应赔偿原告510500元。将该款汇至原告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武支行,账号:62×××26)。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施救费、复印费、鉴定费经济损失共计1326224.42元,已赔偿原告2100元,还应赔偿原告1324124.42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3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24050元,由原告***负担1392元,被告***负担226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刘建民 人民陪审员 宋宪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国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