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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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磐晟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1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磐晟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360000元为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一为标准从2018年5月18日起计算违约金至该笔货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以1968750元为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一为标准、从2018年6月30日起至该笔货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及以281250元为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一为标准、从2018年7月20日起至该笔货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磐晟达商贸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14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18元,合计3116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磐晟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