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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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浙江中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机械租赁费3579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元,由浙江中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已交纳,由浙江中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