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
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
浙江干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干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448.6万元及利息〔以362.7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85.9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88.00元,减半收取计21,344.00元,被告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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