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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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7万元,另支付违约金1万元; 二、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前述17万元货款自2014年1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其中截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 三、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前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的牌号沪N1XX**的小轿车行使质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4,2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巨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