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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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343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391.5元,由被告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燕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