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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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1181执941号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伟、徐招珺、叶仲秋、叶红: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伟、徐招珺、叶仲秋、叶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18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季伟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及实现债权费用1304元。被执行人徐招珺、叶仲秋、叶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共计190057.47元。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19)浙118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