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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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 |
类型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6342.7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支付贷记卡透支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等1346.63元,并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0日起按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签订的合约约定利率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直至被告***归还全部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娟 审 判 员 刘炎军 审 判 员 叶廷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燕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