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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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杨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8月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00元为限); 二、被告广州市杨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963元,由原告广东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0981.5元,被告广州市杨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098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杨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