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州鑫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州鑫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预付款本金34000元、利息765元和至2017年10月23日的罚息17101.08元(此后的罚息以本金3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州鑫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5元,由被告湖州鑫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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