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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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3年度、2014年度的燃油补贴差额共13875.14元予***,并应以13875.1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261.22元,由***负担17630.61元,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7630.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567.71元,由***负担35522.88元,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44.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