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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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81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8184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 三、变更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81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与福建南安市东阳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和2016年11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条款》关于租赁内容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分有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分无效,有效部分于2019年6月14日解除; 四、变更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81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应支付福建南安市东阳石材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14日起按月租金5250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空搬迁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截至2019年9月13日,***已支付的租金、押金尚余672705元在福建南安市东阳石材有限公司处;实际腾空搬迁之日上述款项相互抵扣后,剩余的租金、押金应于腾空搬迁当日返还给***; 五、驳回***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福建南安市东阳石材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35600元,由***负担10680元,福建南安市东阳石材有限公司负担249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福建南安市东阳石材有限公司负担12460元,***负担5340元;鉴定费28000元,由***负担8400元,福建南安市东阳石材有限公司负担19600元,鉴于***已负担20000元,福建南安市东阳石材有限公司已负担8000元,福建南安市东阳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鉴定费11600元给***。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负担17800元,福建南安市东阳石材有限公司负担17800元。福建南安市东阳石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