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37487.4元、利息2402.41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796.13元、违约金995.65元,合计42681.5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日、违约金计至2019年10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收费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计43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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