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38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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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锡市绿洲接送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费森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 无锡市经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南京路平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绿洲接送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停运损失19800元。 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元(已由原告无锡市绿洲接送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市绿洲接送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