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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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借款本金216246.82元及计算至2020年9月5日的利息、罚息4648.98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律师代理费13944元。 上述第一至二项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1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诉讼费4131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