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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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 莒县农机配件一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79098元(39549元/年×20年×10%)、护理费8880元(120元/天×74天)、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99778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4752.52元(44752.52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50元/天×74天)、营养费1480元(20元/天×74天)、鉴定费1200元,共计41132.52元; 第一、二项共计140910.52元,已付10000元,尚需给付130910.52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54.6元(78元×70%); 四、被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赔偿原告***复印费23.4元(78元×30%),已付27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原告***负担38元,被告***负担42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1092元,被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负担180元。 综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应支付132002.52元(130910.52元+1092元),该款中105205.92元(132002.52元+23.4元+180元-27000元)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68的账户内,余款26796.6元(27000元-23.4元-180元)支付到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16×××26的账户内;被告***应支付474.6元(54.6元+420元),该款直接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68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