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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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元、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40000元,共计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