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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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悬挂临牌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住宿费合计204449.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52000元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已支付给原告***的10001元在被告***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履行判决义务时予以扣除。(附汇款方式:户名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划拨款开户行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账号2000035914931030000003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