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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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误工费1390.88元、就医交通费500.00元,三项合计12959.04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商业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68.16。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6.22元减半收取148.1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