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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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19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198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 三、变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1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鞍山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8544937.5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11月21日利息为32528151.89元;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28544937.5元为基数,按23.13%/年的利率标准计算罚息); 四、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三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鞍山中联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1800元,由鞍山中联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42620元,由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9180元;保全费5000元,由鞍山中联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91800元,由鞍山中联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62620元,由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1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