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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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19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198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

三、变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1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鞍山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8544937.5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11月21日利息为32528151.89元;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28544937.5元为基数,按23.13%/年的利率标准计算罚息);

四、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三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鞍山中联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1800元,由鞍山中联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42620元,由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9180元;保全费5000元,由鞍山中联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91800元,由鞍山中联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62620元,由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1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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