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日退还19378.25元给原告***; 二、被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代原告***在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薄(账号:50×××47)及其代原告***交纳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取得的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票据(编号为C124516436财政)、复制费发票(发票号码:0983505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票据(编号为C124518898财政)、复制费发票(发票号码:01516751)、契税税收缴款书(编号为(141)粤地现15145941)、不动产登记费票据(编号为C158178158财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编号为BF01641974财政)]的原件返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原告***负担150元,被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