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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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铁路支行 青海嘉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铁路支行借款140000元、利息24765.22元、违约金2210.86元共计166976.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马如海 人民陪审员袁卫华 人民陪审员李午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袁中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