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久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 湖北重冶金属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重冶金属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汉久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本清); 二、驳回原告武汉久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18元,由被告湖北重冶金属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原告武汉久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负担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