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宇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宇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武装部押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8年11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湖北宇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武装部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武装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7元,由被告湖北宇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