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渭南飞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凤翔县华峰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各项损失医疗费33242.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425元、误工费14293.81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鉴定费1600元、财产损失29500元,合计93121.7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陕E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30442.8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62678.89元,共计93121.70元,扣除诉前已支付的6736.33元,再行赔偿86385.37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15195.68元;

以上一、二项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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