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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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千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各项损失医疗费33242.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425元、误工费14293.81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鉴定费1600元、财产损失29500元,合计93121.7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陕E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30442.8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62678.89元,共计93121.70元,扣除诉前已支付的6736.33元,再行赔偿86385.37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15195.68元; 以上一、二项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