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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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肆拉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2249.5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2142.8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8年4月26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代偿款20106.6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吉肆拉取、卢其布洗对被告吉肆拉门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被告吉肆拉门、吉肆拉取、卢其布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 灵 人民陪审员 赵永红 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 晨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